14日上午,北京市海淀区召开2012年行政调解工作推进大会,区委常委、副区长刘长利在会上表示:“各单位主管领导遇到行政案子,第一个反应应该是行政调解。一定要明白,行政调解是给政府各单位的又一件法器!”
听到此话,与会者甚表赞同。公开数据显示:去年,海淀全区81个行政机关、街道、镇政府共开展行政调解案件41956件,而同期行政复议和在海淀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之和仅为496件。可以说,行政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海淀区复议、诉讼、信访之外的又一重要行政争议解决渠道。
行政调解案件成功率78%
记者了解到,对这个渠道的探索,始于2007年。当年11月,海淀区政府法制办先行先试,经过区政府批准,在区法院附近设立行政争议调处接待室,调处来自法院、行政复议、信访等途径的行政纠纷。创新之举一出,社会反响良好。国务院法制办专程调研并充分肯定,市法制办要求在全市推广。海淀区政府顺势而上,创新体制,将行政调处工作从区法制办一家推开到全区各行政机关。海淀区政府法制办继续加大力度,2011年直接办理行政调解案件42件,成功33件,成功率78%。
海淀区居民黄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“民告官”案子。2008年8月她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,当时申报的是最近一年没有工作,收入为零,当年取得备案。2009年摇到了号,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,交了30万元的房款。不料,去年6月30日,海淀房管局作出通知书,取消其经适房购买资格,原因是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她有工作和收入。而根据购房合同规定,如果因为隐瞒收入被取消了购房资格,需缴纳购房款20%的违约金。如此算来,她除了得不到经适房外,还得被开发商扣除违约金约6万元。
黄女士接着向海淀区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海淀区法制办工作人员多次和开发商以及房管局进行沟通协调,经过调解,黄女士自愿放弃经适房资格,改为申请限价房,开发商免除了她的违约金。
此案并非个案,和黄女士一起申请复议的还有其他四人,最后也都是用调解的方法化解了社会矛盾,几位市民减少经济损失合计30万元。
参与此案调解的工作人员有如此感受: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要在依法办理的同时考虑合理性,就本案而言,申请人并无恶意隐瞒收入的意思,由于现行法律不完善,机制不健全,造成未如实反映收入情况,若取消其购房资格后再扣违约金,显失公平,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。本着依法、为民相统一原则的探索带来了一方和谐。
街道办镇政府建立调解机构
近年来,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》、《海淀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》、《海淀区行政调解工作统计及信息报送制度》和《海淀区行政调解工作考核制度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出台,海淀区对行政调解的探索不断完善。
“行政调解工作既是一种救济性执法、也是一种为人民服务,更是一项社会管理创新。”海淀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刘秀荣介绍说。作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,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,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消除矛盾、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。
刘秀荣说,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、助手和顾问是法制部门一直以来的工作定位,然而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、创新社会管理为各级法制部门赋予了新使命、新担当,也为各级法制部门围绕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了新空间、新平台。
据悉,海淀区抓住了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利契机,在前期率先探索行政调处的基础上,积极健全行政调解公共网络,将行政调解工作一线队伍建立在了各级政府、各个职能单位的法制部门,做到覆盖全、渗透进。这一做法在充分保障行政调解专业性的同时,也保持了调解的中立性,减少当事人对行政机关“官官相护”的顾虑。
目前,全区81个行政机关、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全部建立了行政调解机构,由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、促调解。对于矛盾多发、行政调解数量较大的单位,区政府正在指导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,专门负责所在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。此外,区政府法制办在海淀区法院的东侧设立了区行政调解接待室,直接受理法院移送的针对区属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案件。
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
记者了解到,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参与行政调解工作,是海淀区法制办的最近“创意”。众所周知,海淀区作为文化大区、教育大区,得天独厚的优质法律资源全国任何区域无法相比。海淀区政府充分利用属地优势,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、全国先进律师事务所“王玉梅律师事务所”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,将高校、律所等资源引入全区行政调解日常工作之中,构建起了行政主导、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。
对此,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莫于川教授认为,“将社会力量引入到行政调解中,体现了政民合作、参与行政、合作行政的新观念,使行政机关不再是单打独斗。社会参与能够增强行政调解行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,有益于行政调解顺利进行。”
刘秀荣今天还表示,最理想的调解是“三调互动”,行政调解要发挥桥梁作用,变短板为优势。她说,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、司法调解相比起步最晚,又没有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保障,长期处于大调解体系的短板位置。但是,行政调解又有着专业强、范围广、人员多等不可替代的优势。
(转自中国平安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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